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公布了五起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其中资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曹某某受贿、洗钱案入选。201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市粮库主任及某市粮食储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米业有限公司以及粮商谭某、徐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粮库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政策性储备粮购销、粮食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
2021年7月,为了掩饰和隐瞒收受贿赂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曹某某将受贿款中的3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邱某某,委托其通过银行转给另一位朋友徐某乙,再由徐某乙将这笔款项转给曹某某的妻子叶某。然而,曹某某最终未能逃脱法律制裁。2022年6月,他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高效的检察工作。乐至县检察院在审查曹某某受贿案时发现其赃款去向不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线索。随后,资阳市检察院介入指导,组织分析相关资金流向,并请求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协助调查,最终确认了曹某某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在与监察委员会沟通后,资阳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后者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多项取证建议,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此外,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如违法出借国有企业资质、财务制度不健全、储备粮轮换程序不规范等,乐至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向该公司提出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廉政教育等建议。根据这些建议,该公司修订了17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了7次法规学习活动,开展了5次警示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资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魏航表示,今后将继续注重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存在自洗钱行为,同时对赃款去向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积极引导证据收集,及时补充侦查,以实现案件快速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