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相关部门对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选择这9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这些地区的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较多,对外籍人员医疗服务需求较大。其次,这些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外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此外,这些区域营商环境较好,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45%以上,有利于吸引外商独资医院落地。
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不会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产生大的影响,反而能促进多元化就医需求。目前,我国医院数量达到3.8万所,其中三级医院有3855所,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外商独资医院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引进高水平的外商独资医院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商投资环境,并为国内其他医院提供管理和服务方式的参考借鉴。
关于外商独资医院是否会导致其他医院优秀医务人员大量流失的问题,相关部门表示,试点范围有限且是渐进发展过程,对全国其他医院医务人员队伍影响不大。我国医院保持较高的就业吸引力,近年来稳步提高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待遇,科研、教学和学术环境条件不断优化。各级医院对医师外出会诊、多点执业、人员流动等都有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医院稳定运行和长期发展。从中外合资合作医院20多年的发展来看,未对其他医院人员流动产生重大冲击。
对于外商投资主体,《方案》明确了具体的投资主体条件,注重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鲜明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外商独资医院的管理方面,《方案》规定了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
为了防止人类遗传资源外泄风险,《方案》进一步规定,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商务部在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内医疗领域发展方面,持续优化引资政策,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上述工作,引导外商在医疗相关领域扩大投资,引入更多产品和服务,丰富完善我国医疗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促进我国医疗行业整体水平更快提升。
未来,商务部将继续落实好扩大开放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医保定点管理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院可以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纳入定点的外商独资医院需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保障范围,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方案》不包括中医类医院,主要是为了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外商独资医院在使用药品和器械方面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院还可以备案为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